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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升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鄢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4****18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7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24455.10
    未履行 108607.12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市金升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雪艳、覃时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30310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0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的商品房给原告使用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元,由被告金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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