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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5****9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5民初2175号
    案号 (2021)冀1025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大城县永波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货款12947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29476.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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