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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5****9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273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液化天然气设备使用及供气合同》;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燃气费276569.65元及违约金60000元;驳回原告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3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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