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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5****9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1693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灌南县金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33019.3元及利息(以133019.3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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