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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5****9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10427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肖智明565192.12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肖智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224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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