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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吴环罚字[2016]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1台10吨采暖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监测,你公司10吨锅炉折算烟尘浓度为756mg/m3,已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m3排放标准8.45倍。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4
    决定机关 吴忠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