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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科檀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55****23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初2115号
    案号 (2019)粤1322执2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192602352】。一、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余款(从2010年10月9日计至2020年9月28日止)共计人民币93.4万元,该款被告承诺2019年8月31日前付清,款项汇至原告账户(户名:惠州市国有水东陂林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公庄办事处;账号:2008025319200003551);二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确认在被告承包范围内划出160亩檀香林给原告,具体由双方另行通过图纸和现场划界的方式确认四至范围;三、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双方应将被告承包后未种植檀香树木的地方或原种植后因管理不善枯死的地方通过图纸和现场划出的方式另行确认,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年内在上述地点内补种回檀香树。被告种植檀香树以外的树种的应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否则原告有权不准许被告种植。被告未按时、按一般密度种植的,原告有权解除该未种植部分土地的承包,提前收回该部分林地;四、本协议第二条涉及的被告交回原告的160亩林地在双方确认移交后在被告的承包范围中核减,同时将该核减部分的面积在被告林权证登记的使用面积中核减。被告应缴纳的该160亩的承包费也从2020年9月29日起相应核减。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原在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变更为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将种植的檀香树部分转让或赠送第三方应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并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被告及受让方。受赠方应共同履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被告的转让或赠与无效。六、被告违反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不得提出异议。原告的解除通知可通过邮递、短信、微信发至被告或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15347631)时解除通知生效。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51元,减半收取60275.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己预交,现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2019年8月31日前付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原告账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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