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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顺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7****72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榕仲裁字第163号
    案号 (2019)闽0424执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福州特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栽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偿付0140200003-2015年(五四)字0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暂计至2016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16157.3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福州特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州特捷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有权与被申请人闽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申请人闽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办公楼)、平和县文峰镇文美工业集中区、平和县文峰镇文美工业集中区(2号楼)平和县文峰镇文美工业集中区(4号楼)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漳房他证平字第11860号)及位于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平他项(2014抵)字第00825工号]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及抵押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对上述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5044200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对上述抵押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00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申请人华澄股份有限公司、陈保飞、黄荣龙、吴艳、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申请人黄惠玉和张文辉共同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偾权额30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申请人黄智利和卢月红共同对上述第一、二项栽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申请人闽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申请人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58元,处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福州特捷贸易有限公司、闽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华澄股份有限公司、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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