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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成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周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629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2854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8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瑞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九十万元、利息三万四千零一十九元五角三分及罚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罚息为一万四千一百三十六元六角五分,自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邓瑞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五千六百八十八元; 三、被告北京众成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邓瑞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众成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邓瑞焕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邓瑞焕、北京众成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六十六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四百四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邓瑞焕、北京众成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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