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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1]016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0日我局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同人精华大厦3号楼9-11层对浙江同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外挂名:同人精华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汤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许我局民警再次对浙江同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仍未按规定登记1018房间内旅客何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该浙江同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违反《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同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