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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洋)行罚决字[2017]11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7月12日建德市大洋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12日晚上19时许,祝**到位于建德市大洋镇英烈路228号的建德市大洋网吧上网,该网吧负责人胡晓甜未核对、登记祝**的身份信息证件,就让其在网吧登记上网,后祝**在该网吧2号机上网消费,于当日19时30分被我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大洋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3
    决定机关 建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胡旭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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