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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1****63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民终7191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华丹、洛传忠、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传林支付租金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电费14,986.06元,合计114,986.06元;四、驳回王传林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王传林负担3300元,原审被告王华丹、洛传忠、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王传林负担4500元,被上诉人王华丹、洛传忠负担4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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