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市)质监罚字﹝2017﹞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柴油;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44474元;3、没收违法所得2494元。合计:壹拾肆万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14696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2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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