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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市)质监罚字﹝2017﹞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柴油;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44474元;3、没收违法所得2494元。合计:壹拾肆万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14696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2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