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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365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6943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8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AA14090154BGX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计自动控温循环系统1套、4×8尺12层贴面热压机1台、4×8尺横向预压机1台; 二、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 800元; 三、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 779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 四、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 720元; 五、被告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陈韶华、黄德华、欧阳退良对本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陈韶华、黄德华、欧阳退良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偿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3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陈韶华、黄德华、欧阳退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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