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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2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英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68547X;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3栋自编403房;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汉洲;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也未在2019年8月30日收到《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37840号)之日起30日内补报,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己瑜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邱己瑜的委托书;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己瑜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37840号)的送达截图一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20年06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罚告字〔2020〕第1461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郭汉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