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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市监处〔20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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