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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4-7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上述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玉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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