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公(禁)行罚决字[2020]008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11日10时,玉环市公安局对玉环市坎门街道的浙江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登记的盐酸试剂、硫酸试剂和盐酸与实际不符。盐酸试剂还有3瓶(1500毫升),登记台账为0;硫酸试剂还有9瓶(4500毫升),登记台账为0;盐酸实际为0,登记台账为300千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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