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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神州金光生态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MA****Q1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5698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1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神州金光生态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黄芳连偿还借款本金45140元; 二、被告广西神州金光生态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黄芳连支付利息(以4514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 三、被告曾平、覃雪蔚应对被告广西神州金光生态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芳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广西神州金光生态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曾平、覃雪蔚共同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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