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建议责令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8 |
决定机关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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