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烟处〔2020〕第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价值32600元6%罚款人民币1956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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