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天烟处〔2020〕第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价值32600元6%罚款人民币1956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