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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1****11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民初1749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61257.09元及利息损失5258411元(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9日的利息损失,以8161257.09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及22%计算),合计人民币13419668.09元;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161257.09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2%计算; 二、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224188元; 三、被告汤光金、被告赵德玲、被告汤金龙、被告汤津安为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57元,减半收取56179元(四舍五入),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1179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汤金龙、汤津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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