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德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9940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当执字第004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日期 | 2015-08-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光金、赵德玲偿还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6666.67元,并按月利率18.66‰分别以本金3151563.56元支付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以本金2506666.67元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汤光金、赵德玲支付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2457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0元,合计129577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汤金龙、汤津安、汤代璋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02元,由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3元,被告汤光金、赵德玲、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汤金龙、汤津安、汤代璋负担187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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