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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6845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2611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2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12499993.63元; 二、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至2016年3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2862499.23元; 三、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日期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编号为渤连分银承(2004)第22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一至三项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君、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曲凯对上述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在最高额8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970元,由被告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君、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曲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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