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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百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369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3832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2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42946.16元(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546.8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归还钢管8575.2米、扣件6250只;如不能归还则按照钢管9元/米、扣件3.5元/只的标准折价赔偿原告;并应支付原告未归还的租赁物资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使用费(计算标准为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4元/只/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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