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艳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530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1123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6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50041201500317)。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9964.79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至2016年1月19日止,欠利息16897.50元、罚息1894.87元、复息857.95元;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50041201500317)的约定标准计付】三、被告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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