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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艳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30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123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50041201500317)。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9964.79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至2016年1月19日止,欠利息16897.50元、罚息1894.87元、复息857.95元;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50041201500317)的约定标准计付】三、被告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被告彭文江、麦燕红、潘艳芳、潘伟盛、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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