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卫水罚【201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松阳天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松阳天元名都酒店有限公司供应的二次供水菌落总数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限值。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在2项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20-1500元”的裁量标准,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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