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郄仁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945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包民五初字第29号 |
案号 | (2016)内02执恢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内蒙古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欠原告包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00万元,共计1600万元;二、由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包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16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34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550万元;剩余5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三、上述借款本息,如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暗器偿还,则原告放弃主张2014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如上述任意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给付,则其后的借款本息视为到期,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利随本清;四、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侯永明主张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6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3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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