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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09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856号
    案号 (2016)豫0204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海芳房源预留定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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