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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09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鼓法执字第00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方旭房源预留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退还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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