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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09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鼓法执字第00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渠守杰房源预留金14万元,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渠守杰房源预留金1万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15万元本金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林格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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