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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彦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189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2民初243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1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衍红工程款285600元及利息(以285600元为基数,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衍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原告王衍红负担1703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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