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764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10568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3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15580.42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2000元; 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凌国军、殷国萍共同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7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本金余额1961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961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六、驳回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28元,减半收取831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8114元,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99元,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负担88015元,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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