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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764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9427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1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的3704.07元); 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清偿顺位以2018年1月18日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86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 三、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荆得奎、何凤华对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荆得奎、何凤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400元,由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荆得奎、何凤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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