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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764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9436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8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958948.84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证明00410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本金余额1131588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清偿顺位以2017年11月24日编号为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证明0041018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13158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429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均在该1131588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承担二案确定的债务本金余额合计不应超过113158800元; 三、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倪玲燕分别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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