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30069****7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1096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2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利息486,538.27元、罚息1,247,906.25元、复利36,247.49元,合计1,770,692.01元(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9元、利息2,064,437.43元、罚息1,414,293.7元、复利97,324.03元,合计33,576,054.16元(以上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并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原告在本判决第二项范围内对被告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轶超、唐月平、大连金州益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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