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330069****7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3622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16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9580元及违约金(以599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997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9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1399580元为限);二、反诉被告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按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储能电池包销售合同》约定为反诉原告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保修服务;三、驳回原告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453元,由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84元,由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53元,由青海绿草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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