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067****00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02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2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张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416667‰,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月3日,以后依法续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张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7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按7.083333‰,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月3日,以后依法续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五、判决被告张立新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6800元及逾期利息3112.22元(利息计算:以136800元为本金,月利率按6.51‰,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立新负担10000元,由被告张立新和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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