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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二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新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1806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马民初字第1281号
    案号 (2017)闽0105执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清信、罗丽珍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朱见有、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邱清信、罗丽珍人民币204333.6元; 三、驳回原告邱清信、罗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1.5元,由被告朱见有、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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