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32****65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7537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张凤琴,贾若应归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19000元,以及截至到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72098元以及从2019年8月21日按照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以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出的诉讼费用5987元以及律师费26351元 二、被告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张凤琴,贾若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在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在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3800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3800元,在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3800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3800元,在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3800元。 三、被告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张凤琴,贾若在2020年3月开始按月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均偿还截至还款日的利息,并在2020年7月30日前将利息偿还完毕。 四、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张凤琴,贾若应在2020年7月30日前将律师费用26351元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张凤琴,贾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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