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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2****22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421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松枝工程款135946元及利息(以13594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松枝鉴定费59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5元,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568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1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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