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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牙环罚[2021]030001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决定机关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