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梁和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78268****623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782民初1105号 |
| 案号 | (2018)内0782执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息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息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息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货款170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0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息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9元,由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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