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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加油北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215****81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5253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3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欠原告吴先华(吴允华)借款107000元,自愿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吴先华(吴允华)放弃要求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四、案件诉讼费(已减半)1275元,由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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