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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加油北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215****81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4116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2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自愿给付原告李发如借款本金610000元,款于2021年8月5日前付清;二、原告李发如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承担借款610000元的利息;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实际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李发如负担2550元,由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云群负担25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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