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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加油北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215****81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3905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2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允刚欠付原告徐福江借款本金415290元、原告王敏借款本金434040元,两被告自愿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徐福江、王敏自愿放弃利息;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三、按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吴允刚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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