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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加油北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215****81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2974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2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陈孝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分付息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六安市加油北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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