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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11****33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3163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1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88,083.68元; 二、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88,083.68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元,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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