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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子县新金鑫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2733****09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83民初503号
    案号 (2021)赣0483执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清礼、张丽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利息240328.11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1日,以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蔡华、陈霜菊、蔡明、星子县新金鑫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温清礼的上述债务在27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蔡华、陈霜菊、蔡明、星子县新金鑫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清礼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22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清礼、张丽冷、蔡华、陈霜菊、蔡明、星子县新金鑫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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