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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20〕执法-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38点“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38点“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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